宋朝的制假造假(2 / 2)

三天内发现问题的,都可以找卖方退货;卖方不退的,可以向官府举报,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,并“笞四十”,也就是打卖方四十小板。至于制造假币,更有严刑峻法予以惩罚,一经发现,一般会处以死刑。

地方官缺乏执行力,有法不依

既然宋朝政府制定了这样严格的法律,为什么制假售假仍然盛行呢?我想大概跟宋朝地方官缺乏执行力有关。

据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记载,南宋某市长生病,派人去药铺买药,药铺老板胆大包天,不但用过期药骗他,还在药里掺了三分之一的草梗。该市长大怒,将药铺老板捆了起来,打了六十大板。最有意思的是该市长写的判决书:“大凡市井妄利之人,其他犹可作伪,惟药饵不可以作伪。作伪于饮食,不过不足以爽口,未害也;作伪于器物,不过不足于适用,未害也。惟于药饵而一或作伪焉,小则不足愈疾,甚则必至于杀人,其为害岂不甚大哉?”

瞧瞧这个父母官对制假贩假的行为是怎样看待的:“其他犹可作伪,惟药饵不可以作伪。”除了药物不能造假,别的商品造点儿假无伤大雅,他老人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根本不管。这位父母官被称为“名公”,意思是清正廉明的名臣,连名臣对造假都这样不管不问,其他官员可想而知。

由此可见,宋朝在打假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,但是地方官却有法不依。有法不依,等于无法,在这样的风气下,制假贩假当然可以大行其道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