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千零七十二章 两淮盐商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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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锁反应下导致私盐问题愈演愈烈。

万历时期袁世振推行纲运法取代开中法。

商人掌握了食盐的运销权,并可世袭。

纲法制产生的结果就是官商相互勾结!

官员在政治上为盐商保驾护航,盐商在经济上为官员解囊相助,二者互为助力。

后金猖狂,大明增派频繁,引价从天启五年时的三两八钱一跃高达五两六钱,正规盐商无利可获纷纷另谋生路。

反观私盐。

其引价最高不过五钱。

即使加上打点上下官吏的支出,仍不及官盐价格的十分之四,于是一些投机商人转贩私盐。

私盐成本低,获利高。

“天下熙熙,皆为利来;天下攘攘,皆为利往。”

商人经商皆为谋求高额利润,获取更多财富。

私盐获利高,不单是因为私盐的价格低于官盐。

还因为私盐可以在工本、盐税、运输等方面最大限度的节省开支。

商人运送粮食到边境换取盐引,取得盐引后又需去盐场守支,继而押运食盐到指定市场销售,这一趟商业行为中运输费用极高,大大削减了利润空间。

私盐交易中除去灶户私卖,多是官员偷运!

他们通过漕船捎带、夹带、官盐船户自带等方式,将食盐运往市场卖给商人。

由此商人便省去了高额的运输费用且保证运输安全。

谁查当官的船?

没让你沿途送礼,就算高抬贵手了。

朱元章将盐场划分为六处。

他规定商人必须在指定区域贩卖食盐,跨区贩售视为私盐,与贩卖私盐之罪同处。

因此大明的私盐并不单纯指未经政府批准私自生产、运输的食盐,也包括取得守支食盐而没在指定区域贩卖的正盐。

盐商支取食盐后还要跨区押运食盐到指定地区出售,有些地区路途遥远,盐商便就近出售以省去长途跋涉之资,使得正盐变私盐。

为了防止灶户私自生产,出现私煎贩盐的可能,灶户们生产的劳动产品也不能独占,最终所有权和支配权归大明所有。

到明代中期开中法渐衰,灶户负担的盐课越来越重,灶户生活水平下降,只能大量生产私盐。

一些灶户不堪重课而脱逃。

另一些灶户不得不冒险私煎贩盐。

弘治实行盐课征银并允许商人自行购买余盐,私盐开始大量流入市场,彻底失去对盐业生产的控制权。

以至于后期大明官府收不到多少盐税。

反观南宋还靠着盐税一直在死撑着,就足以见到大明朝廷对于地方盐利根本就没握在手上。

明初朱元章为防止官员与民争利,规定皇族、公侯及官居四品以上的文武官员皆不许中盐贩卖。

但后期权贵官宦背弃祖宗之法占据盐引,并将盐引卖给引目不足的商人坐收渔利。

权贵占得盐引即意味着商人无引可换,他们不得不从权贵手中高价购买,这严重地压缩了商人的利益,一些商人便私下自买无税余盐。

私盐价低易卖,周转期短且获利多。

盐商们纷纷效彷,加剧了正盐堆积和私盐泛滥,勋戚官宦之家看到私盐厚利,也纷纷加入,致使盐法更为混乱。

特别是后期宦官打着皇帝的名义大肆搞盐引,皇帝还能分点钱,但到了崇祯这里,他还真是分不到钱!

“大帅。”宗灏再次拱手道:“两淮的食盐产量占据大明的一半,灶户以产盐为业,以卖盐为生。

两淮盐政崩溃受到直接影响的就是他们,新课未交,赋税难完,无以为生,因而逃窜。

或躲避临近州县,投托大户之家拥工。

或前往别场,受雇于富灶盐也有。

此等逃窜,总以三十场大约计算,当不下万数(即三分之一)。

灶户们失去赖以生存的祖业,流亡各处,居无定所,食不饱腹,于是卖子鬻妻、自卖为奴。

贫者求为厮役不可得的现象极为常见。

遇天灾,饥荒遍野,淮北之民以树皮为食,而与之相对的则是官吏、豪强的奢侈生活大家仆童,多至万指。

除灶户外两淮地区以盐谋生的小商人也受到冲击,他们虽不及灶户贫苦却也受尽剥削,故而地方上“民变”层出不穷。

其实我们这些盐商也会受到大明盐官和胥吏的剥削,将巨额的利润在捐输、急公济饷、左修河工、